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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警察役役男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警察役役男配用之警棍,由服勤單位或其上級機關自行購置,並列冊管理,服役期滿應予收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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