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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警察役役男使用警械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警察役役男執行勤務時,以使用警棍為原則。
但依其勤務特性,有使用其他警械之必要者,服勤單位為警察機關時,得逕行配發使用;服勤單位非屬警察機關時,得由服勤單位向當地警察局申請核發。
對核發之警械,應分類造冊登記,按季報當地警察局(分局)備查,並依警察機關規定之方式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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