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警察役役男執行勤務,遇有警械使用條例第二條至第四條所定情形時,得使用警械。其使用警械之種類、時機、程序及應注意事項等,準用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擔服矯正機關勤務,遇有使用警械情形時,準用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