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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經核准暫緩徵兵處理者,於暫緩徵兵處理之原因消滅或已屆滿規定期限,應自原因消滅或屆滿規定期限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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