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屆滿一年之計算,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準:一、連續居住滿一年。二、中華民國七十三年次以前出生之役齡男子,以居住逾四個月達三次者為準。三、中華民國七十四年次以後出生之役齡男子,以曾有二年,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累積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為準。歸國僑民之役齡男子返國就學者,在符合緩徵條件之期間,不列入前項居住時間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