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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屆滿一年之計算,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準:一、連續居住滿一年。
二、中華民國七十三年次以前出生之役齡男子,以居住逾四個月達三次者為準。
三、中華民國七十四年次以後出生之役齡男子,以曾有二年,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累積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為準。
歸國僑民之役齡男子返國就學者,在符合緩徵條件之期間,不列入前項居住時間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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