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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徵兵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役男得向居住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代辦徵兵檢查,代檢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役男受檢後,應將檢查結果函送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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