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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徵兵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鄉(鎮、市、區)公所應於徵兵檢查十日前,將徵兵檢查時間、地點及注意事項通知應受徵兵檢查之役男。
役男具緩徵原因者,得俟緩徵原因消滅後,始通知其接受徵兵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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