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貧困家屬一般住院以不超過一個月為原則,慢性病(如心臟病、腦中風、精神疾病、氣喘、風濕關節炎、結核病、高血壓、慢性支氣管炎、胃潰瘍、賢臟病、癌症、慢性肝病、慢性腸炎等)得延長至三個月。前項貧困家屬住院如逾期未癒,須延長治療或限於設備無法繼續治療時,則由原治療單位證明,憑以向直轄市兵役主管機關或縣(市)政府申請核准延長治療期間或送其他公私立醫療機構醫治。如經住院治療後,其病勢已轉入休養期,應即改由門診醫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