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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辦法優待對象以依法應徵召及志願在營軍人之直系血親,配偶,招贅之岳父母,繼父母及入營前一年依法被收養之養父母或收養之養子女(限未經軍方核發眷補者),確實不能維持生活而經核列生活扶助甲、乙、丙等級有案者(以下簡稱貧困家屬)。
除前項所列舉之家屬外,其餘依法現受其扶養而共同生活之家屬有特殊困難者,或因家遭變故而符合生活扶助標準者,得專案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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