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縣(市)政府接到各醫療機構當月份醫療費用明細表,應由各該兵役主管機關會同衛生局(院)於十日內詳細審核後,並先墊付,同時造具請款總表,連同各醫療機構醫療費用明細表各二份,次月二十日以前報縣(市)政府核發。直轄市政府接到各醫療機構當月份醫療費用明細表,由各該兵役主管機關會同衛生局(院)審核後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