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各醫療機構辦理貧困家屬醫療業務,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經直轄市兵役主管機關或縣(市)政府查有屬實後,除得剔除其不當部分之醫療費用或追償損失外,對私立醫療機構得逕予解約,對公立醫療機構得通知其上級主管機關就失職人員嚴予議處,如涉有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一、虛報醫療費用者。二、出具不實診斷證明書者。三、病歷記載不實者。四、處方不實者。五、有與貧困家屬或其他人員串通舞弊或其他不法行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