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貧困家屬患疾病須急救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均應逕送附近醫療機構收治,其逕送未經特約之醫療機構者,應在三日內向上級主管機關報請核准,如非急病而逕送未經特約之醫療機構者,其所用之醫藥費用,則由所送單位自行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