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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義務役軍人傷亡慰問金及安養津貼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傷亡慰問金及安養津貼之種類及發給對象如下:一、義務役軍人死亡慰問金:經國防部發布死亡通報令核定有案之作戰、因公、因病或意外死亡之義務役軍人。
二、義務役軍人身心障礙慰問金:經國防部發布身心障礙通報令核定有案之作戰、因公、因病或意外致身心障礙之義務役軍人。
三、身心障礙人員三節慰問金及安養津貼:(一)因公致身心障礙人員。
(二)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前,因病或意外致身心障礙經內政部核發有案之退役或停役人員,且未經榮服處核定停止安置就養者,或經內政部、直轄市政府核發有案滯留醫院療養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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