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委託管理財產(物)之範圍如左:一、不動產:包括房屋土地及其所有權狀契約或其他證據。二、動產:包括現金黃金珠寶有價證券未到期之債券憑單。三、有特殊紀念性之物品勳獎章照片及各種證書等。前項財產(物)委託管理時,當事人應提出委託書及財產(物)明細表,并指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委託書格式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