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無眷後備軍人應召服役私有財產(物)委託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無眷後備軍人私有財產(物)之委託管理,由各鄉鎮區市公所組織委託管理機構負責辦理之,其名稱如下:「XX縣(市)XX鄉(鎮)(區)(市)無眷後備軍人應召服役期間私有財產(物)委託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
管理委員會以鄉鎮區市長、鄉鎮區市兵役課長、主計員、兵役協會主任委員、民眾服務站主任、後備軍人代表一人、鄉鎮區市代表會主席組成之,以鄉鎮區市長為主任委員,兵役課長為執行幹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