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本條例第十四條所定管理幹部之甄選,得由需用機關依考核成績擇優甄選,經幹部在職訓練合格後,核定為管理幹部,擔任領導及考核管理工作。
前項管理幹部員額,以不超過需用機關服勤替代役役男總人數十分之一為原則。
但辦理基礎訓練所需管理幹部員額,不在此限。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