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條替代役役男及相關人員著有功勳者,得依法授予勳章、頒給獎章,或予以獎勵。依前項及第五十五條規定應予獎勵、懲處之對象、種類、方式與申請救濟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