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或死亡應予撫卹者,由主管機關發給撫卹令及撫卹金。撫卹金發給規定如下:一、死亡:發給死亡撫卹金,以其遺族為受益人。二、身心障礙:發給身心障礙撫卹金,以其本人為受益人。第一項撫卹金之領受權利及未經具領之撫卹金,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