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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替代役實施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訓練區分為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
前項基礎訓練,由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辦理;專業訓練,除研發替代役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由主管機關辦理外,一般替代役由需用機關辦理。
宗教因素申請服一般替代役經核定者,應實施基礎訓練及專業訓練;其基礎訓練併同專業訓練,由需用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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