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前三條所定之獎勵,得視情形以榮譽假代之;或於各該獎勵外,並加給榮譽假。
前項榮譽假之核給,於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累計不得超過七日。
但於基礎訓練單位服勤或有特優事蹟,經主管機關或需用機關核給者,不在此限。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