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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罰薪:一、累計記過三次。
二、破壞公物。
三、對公物保管不善,情節較重。
四、擅用民物。
五、執行勤務不力,致生嚴重後果。
六、未經准假擅離服勤、訓練或指定住宿場所一日以上未達三日。
七、其他相當於前六款之不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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