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罰薪:一、累計記過三次。二、破壞公物。三、對公物保管不善,情節較重。四、擅用民物。五、執行勤務不力,致生嚴重後果。六、未經准假擅離服勤、訓練或指定住宿場所一日以上未達三日。七、其他相當於前六款之不當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