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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主管機關核定身心障礙或死亡之撫卹後,即函發身心障礙或死亡通報,通知原屬服勤單位轉交撫卹受益人,並同時通知替代役役男原屬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並送有關機關登記。
但對自行申請撫卹者,得逕行通知撫卹受益人,並副知原屬服勤單位。
撫卹受益人收到前項身心障礙或死亡通報後,認為核定身心障礙或死亡種類不符時,得於收到通報之翌日起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重核;對重核之決定如有不服,得於收到重核決定書之翌日起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再重核。
再重核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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