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主管機關受理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案件後,合於規定者,送指定複檢醫院複檢。複檢醫院應依標準表簽註複檢結果,開具兵役用診斷證明書送主管機關。替代役役男於停役複檢時,拒絕檢查或不與醫師配合,致無法獲得正確結果者,該項檢查推定為正常。主管機關對於複檢醫院之複檢結果有疑義時,送役男體位審查會審議。合於停役情事者,由主管機關核定停役;不符合規定者,仍服現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