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因公失蹤,在地面滿一年、在海上或空中滿六個月查無下落者,依因公死亡辦理一般保險死亡給付。非因公失蹤,經法院為死亡之宣告者,依意外死亡辦理一般保險死亡給付。依前二項規定辦理死亡給付後,經查明未死亡者,已領之死亡給付免予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