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備役役男於戶籍地接受編組,並受下列召集:一、演訓召集:於平時訓練或演習時實施之,每次一日以內,必要時得延長為三日至五日。二、勤務召集:於非常事變或戰時實施之,每次三十日以內,必要時得延長一次;全年受勤務召集總日數不得逾六十日。演訓召集應於備役役男退役後八年內實施,每年並以一次為限。演訓召集實施相關規定,於替代役備役年度召集計畫內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