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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實施編組、召集之鄉(鎮、市、區)公所印製召集編組交接名冊,於會同交接完成後,交接雙方各存一份,送內政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各一份,一份留存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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