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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男申請輔導安置認定作業程序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榮服處受理申請後,應查驗其檢附之證件資料是否齊全,未檢附而能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逕予駁回。
申請案件經榮服處審查無就養安置辦法第五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核定,並發給榮民證;有就養安置辦法第五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駁回。
前二項情形,榮服處應副知役男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役政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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