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榮服處受理申請後,應查驗其檢附之證件資料是否齊全,未檢附而能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逕予駁回。申請案件經榮服處審查無就養安置辦法第五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核定,並發給榮民證;有就養安置辦法第五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駁回。前二項情形,榮服處應副知役男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役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