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經鑑定符合身心障礙就養基準之替代役役男,應檢附下列文件,由其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向其戶籍地之輔導會榮民服務處(以下簡稱榮服處)申請安置就養:一、就養申請表。二、國民身分證影本(附正本查驗)。三、經輔導會鑑定合於身心障礙就養基準文件。四、退(停)役證明書影本(附正本查驗)。五、榮民證申請表。六、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七、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照片二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