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替代役役男出境逾返國規定期限,累計逾七日者,依本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辦理。替代役役男出境逾返國規定期限,自返國日起六個月內,不予受理其出境申請。但因配偶或直系血親病危或死亡,須出境探病或奔喪者,不在此限。因不可歸責於役男之事由,致延誤其返國日期,具有確實證明文件者,不適用前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