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役男或其家屬有收養、離婚、終止收養或年齡變更等情事,以該役男十八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或提出申請服補充兵役三年前,已辦竣戶籍登記者為限。但役男本人被收養者,以役男十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辦竣戶籍登記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