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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家屬,其範圍如下:一、父母及子女。
二、配偶。
三、兄弟姊妹及其配偶。
四、自役男提出申請前三年起迄申請時,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同居共營生活之其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及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家屬。
歸化我國國籍、歸國僑民及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役男之家屬,以其在臺灣地區設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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