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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經判定替代役體位未服替代役役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服補充兵役:一、中華民國六十九年次以前出生。
二、中華民國七十年次以後出生經判定替代役乙等體位。
三、中華民國八十三年次以後出生。
前項人員經判定體位後,由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服補充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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