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條例優待對象如下:一、現役軍人及其家屬。二、下列後備軍人:(一)服常備軍官役、預備軍官役、常備士官役、預備士官役或常備兵役,服役期滿依法離營者。(二)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三)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受訓期滿合格,尚未奉召入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