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葬厝軍人公墓由所屬單位申請者,應由營級或其相當單位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請,其手續如下:一、備函、名冊(格式如附件一)及附死亡證明、火化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文件。二、領取葬厝通知單(格式如附件二),於核定葬厝一個月內持往軍人公墓,按管理人員指定位置葬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