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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甄選訓練服役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取得甄選通知書之役男得與用人單位進行洽談後,於主管機關公告期限內至資訊管理系統選填登錄用人單位,並以一個為限,經登錄後不得變更。
前項期限屆滿後,用人單位應於主管機關公告期限內至資訊管理系統辦理勾選登錄預備錄用役男,經登錄後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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