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研發替代役役男應於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政府機關、公立研究機關(構)、大學校院、行政法人或財團法人研究機構及民間產業機構(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從事科技或產業研究發展工作。前項科技或產業研究發展工作之適用範圍,由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應於經主管機關認可之用人單位從事技術工作;其技術工作之適用範圍,準用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