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役期之折抵,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役男於其第二階段服役期間屆滿二個月前申請折抵役期者,得優先折抵其第二階段服役役期。二、役男於前款規定期限後始提出申請折抵役期者,以折抵其第三階段服役役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