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轉調之申請,由主管機關以書面審查之。審查通過者,由主管機關核定並通知轉調役男與其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接收單位及原用人單位。經主管機關核定轉調之役男接收單位,應於役男報到前,與其簽訂書面契約後十日內送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於役男報到後五日內,至資訊管理系統進行轉調役男報到登錄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