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用人單位應編立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管理名冊,實施列管及異動管理。用人單位應至少每半年對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之學識、才能、品德及績效予以考核一次。前二項管理及考核資料,由用人單位保存,供主管機關督導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