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鄉(鎮、市、區)公所,應隨時掌握役男家庭狀況有無變動,並應於每節發放前詳加查核其家屬年齡、人口或財產,如有增減變動,應即辦理更改扶助等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每年實施複查,並將複查成果,函送內政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