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條鄉(鎮、市、區)公所應依下列規定初核役男家庭狀況:一、家庭狀況之調查記載,有調查不實或記載錯誤者,應據實更正。二、協調稅捐稽徵機關提供役男家屬最近一年各類所得及財產稅捐資料並認證。三、應於家庭狀況調查審查表內,填註查核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