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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收到前條陳報之役男服替代役申請案件後,應即複審,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專長資格申請案:依類(役)別、教育程度及專長分類彙整,陳報主管機關。
二、志工資格申請案:依類(役)別及教育程度陳報主管機關。
三、一般資格申請案:統計陳報案件總數,陳報主管機關。
俟主管機關配賦員額後,申請人數在配賦員額內時,逕予核定;逾額時,以抽籤決定,並得併常備兵抽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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