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直轄市、縣(市)政府收到前條陳報之役男服替代役申請案件後,應即複審,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專長資格申請案:依類(役)別、教育程度及專長分類彙整,陳報主管機關。二、志工資格申請案:依類(役)別及教育程度陳報主管機關。三、一般資格申請案:統計陳報案件總數,陳報主管機關。俟主管機關配賦員額後,申請人數在配賦員額內時,逕予核定;逾額時,以抽籤決定,並得併常備兵抽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