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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主管機關對前條之審議結果,應於十五日內函知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役男本人;核定一定時間之觀察期或不合格者,應述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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