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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依兵役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予禁役者,司(軍)法機關應於判決確定後四十五日內,通知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處理。
依兵役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予禁役者,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司(軍)法機關之通知依法處理。
有前二項規定之情形,由本人或其戶長檢具判決書、執行指揮書或出監證明等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處理。
但本人或其戶長未申請者,得由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檢附刑事紀錄證明,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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