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發生免役原因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經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核轉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送國軍醫院檢定後核定之。
後備軍人應召時具有明顯傷病或身心障礙,經軍醫官檢定不堪服役者,由軍醫官出具證明交付本人,並由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列冊送國軍醫院複檢;複檢結果合於免役者,報由管理權責單位核定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