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法規章節: 第37條

在免役、禁役、緩徵、緩召申請複核期間,不得停止徵集或召集之執行。
在申請複核期間,經徵集或召集入營後核准免役、禁役、緩徵、緩召者,由複核機關列冊分別報由內政部、國防部辦理廢止其徵集或召集。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