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條合於緩召情形而不依規定之期限或程序申請緩召者,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得駁回申請。但緩召原因發生於規定期限之後者,應於原因發生之次日起一個月內,檢具有關證件,申請之。申請緩召應備文件或其程序不完備或不符規定程序而得補正者,受理機關應通知其於七日內補正,不依期限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由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