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條依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得予緩召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在追訴中或受羈押處分中者,應於接到召集令時,由本人或其戶長檢具必要證件,向戶籍地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申請緩召。二、犯罪判處徒刑在執行中者,其緩召應依司(軍)法機關之通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