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國防工業,其種類如下:一、國防部及所屬機關直接經辦之軍需工業。二、國防部軍需工業動員計畫中之公民營工業。三、承攬國防部及所屬機關軍事工程之公民營工業。四、維持國防所需之動力機構。五、維持國防所需之資源開發、提鍊機構。六、國防及民生所需之重要給水機構。七、全民防衛動員所需戰時重要生產事業。符合前項國防工業之公民營機構,應檢具相關資料,向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轉送國防部核定為國防工業緩召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