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兵役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患病經證明不堪負作戰任務者,指患重大疾病或身心障礙不能行動,不符常備役體位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前項人員由其本人、戶長或其家屬,檢具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診斷證明書,向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申請核准;已接獲召集令者,向召集單位申請,轉送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准。